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为: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债权未受清偿。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找法网提醒: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三、属于担保物权的为:
1.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5.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6.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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