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印发《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
记者注意到,在《办法(试行)》中明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其中:
(相关资料图)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受理、审核和立案侦办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案件。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指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对辖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为自身交易服务的自建网站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中,鼓励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半份餐”,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防止餐饮食品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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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禁止从事餐饮外卖服务
《办法(试行)》中,还明确: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未取得合法资质,无实体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许可证载明不一致的,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不得经营非法野生动物、长江等禁捕区域非法渔获物,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食品;
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开展食品制作,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食品加工制作量应与加工制作条件相适应。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应当无毒、清洁。鼓励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地址、量化等级、菜品和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图像清晰,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禁止借用、冒用证照及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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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包装、外卖小哥有要求
《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制作后及时分装,并采取在外包装上加贴封签等封口措施。
鼓励在食品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对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配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以及委托第三方配送的送餐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送餐人员配送前应仔细核对食品,检查食品外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对包装破损、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不应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鼓励使用外卖包装封签,并保持封签的完整性,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鼓励在封签上印制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记载餐饮外卖食品有关信息或展示加工场所信息;
送餐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时限内将食品送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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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如何管?
《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约谈等信用信息。
《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达39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7.8万余家。网络餐饮逐步进入成熟稳定阶段。
但部分入网餐饮单位卫生环境不达标、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落实不到位、加工操作不规范、配送箱消毒不到位不彻底、多类物品混装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单位资质审查、违法行为制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也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无证、假证(套证)、超范围经营时有发现,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助力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网络餐饮服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原文链接:
http://scjg.hubei.gov.cn/zfxxgk/zcwj/gfwj/202304/t20230424_4637985.shtml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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